中山市古镇迈伦照明电器厂: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

 迈伦照明电器厂新闻资讯     |      2023-06-19 06:05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以总股本1,452,102,930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39,478,064股后的1,412,624,86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23,787,459.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照明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综合照明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LED照明产品和照明控制系统,涵盖了商业照明、家居照明、办公照明、户外照明。

  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实现从生产型企业向经营型企业的转变。在不断夯实生产制造能力的同时,提升企业开拓市场、自主创新、照明设计的能力,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照明产品提供商和照明系统服务商。

  公司的生产模式主要采取计划式与订单驱动式。计划式是指企业根据未来市场需求情况进行预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原材料、各类半成品及成品的安全库存,制定库存计划,再根据预测制定生产计划后进行生产。此类生产模式主要应用于标准化产品。订单驱动式是指企业根据从客户处接取到的产品采购订单或投标接取照明工程项目后,根据订单或项目所需产品种类、技术特征等,进行定量的原材料或半成品采购,再组织制定生产计划。此类生产模式可以满足客户对产品定制化的要求。

  公司将大力拓展自主品牌产品销售渠道,提升自主品牌产品的销售占比,管理层强调要进一步实现从代工模式转变为自主品牌、自主市场的销售模式。

  国外销售方面,公司一方面通过公司自有品牌“Energetic”、“MEGAMAN”、“Nordlux”等的拓展实现自主品牌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为国际知名照明企业、境外照明批发商、境外连锁型终端超市等进行代工生产。公司设立集团市场管理中心,对海外市场进行统一的布局和管理,目前已在比利时、德国、美国、法国、丹麦、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巴西等地设立境外子(孙)公司,从事海外销售业务,通过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实现公司的品牌战略。

  国内销售方面,公司以自有品牌“阳光”照明、“Yankon”的产品作为销售主体。实行以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按照地域范围将全国划分为六区,并设立了办事处,协助经销商在当地开拓市场。

  LED照明产品的上游主要是电子元器件、驱动电源、塑料件、五金件等,电子元器件中最核心的是LED芯片,近年来我国本土芯片制造商产能逐渐释放,LED芯片的供应较为充足。同时,LED封装行业亦稳步发展,同LED芯片厂家共同推动了下游照明电器企业开拓LED照明产品市场。公司的主营业务为LED照明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销售和相关照明工程的实施,处于产业链下游。照明电器行业的下游面临的是各级经销商和终端应用,根据终端应用领域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照明应用、办公照明应用、家庭照明应用、景观照明应用、工矿照明应用等不同细分市场。

  全球LED产业专利、标准、人才竞争白热化,产业整合速度明显加快。国际照明巨头除昕诺飞等少数派仍坚守阵地之外,大多是在“退”,这也是近年来的一个明显趋势。LED进入照明应用领域是一次技术上的,同时对全球照明行业格局产生着巨大影响。在LED时代,国际照明巨头在研发设计制造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比传统时代已不再显著,因此他们通过兼并中山市古镇迈伦照明电器厂、收缩、退出、转型等手段不断进行调整,以应对中国照明企业的快速成长所带来的巨大冲击。2020年,昕诺飞斥资14亿美元收购了伊顿旗下北美灯具大厂库柏照明;欧司朗于2020年7月以46亿欧元价格被奥地利微电子AMS完成并购;通用电气2020年5月将其消费者照明业务出售给了北美专业智能家居厂商Savant Systems,自此GE全面告别了其拥有近130年历史的照明业务。

  2020年,中国照明电器行业整体销售额约6,025亿元。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LED产业已形成了包括外延片的生产、芯片的制备和封装,以及LED产品应用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我国已成为世界照明电器第一大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已超过50%。

  我国照明行业初步完成了转型,从传统照明向LED照明转型,从器件产品向应用产品转型,从单纯照明产品销售向工程项目和解决方案转型,发展经历了从普通照明、传统高效照明到LED照明等新光源的发展阶段。国家出台《半导体照明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鼓励企业以生产光源代替类LED照明产品向各类室内外灯具方向发展,鼓励开发和推广适应各类应用场景的智能照明产品;推动系统集成发展,加强照明产品跨界融合,促进智慧照明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家居建设,LED照明行业经历了一段快速发展期。

  2020年初,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等单位完成的“高光效长寿命半导体照明关键技术与产业化”项目荣获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我国实现全球最大规模LED芯片产业化推广,推动国产化率超过80%,支撑了中国照明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照明产品的更新换代,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的巨大成就再次获得了充分肯定。现阶段,我国LED行业的上游芯片领域、封装领域的集中化逐渐加强,下游通用照明应用领域仍呈现较分散状态。随着LED通用照明应用行业增速放缓,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从而将促使低劣产品的淘汰,逐步提升行业的集中度。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8.21亿元,同比下降9.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5亿元,同比增长0.05%。其中,LED光源产品收入16.50亿元,同比下降28.51%,销量2.67亿只(套),同比下降12.43%;LED灯具产品收入28.68亿元,同比增长8.34%,销量0.93亿只(套),同比增长3.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7日,以电子邮件、电线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卫先生主持。

  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总股本1,452,102,930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39,478,064股后的1,412,624,86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23,787,459.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具体内容详见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 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能认真、勤勉地履行审 计职责,恪守保密义务,保证了审计质量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请董事会讨论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董事会拟定2021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告审计费用为8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因年度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讨论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因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下属控股公司核定2021年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被担保人均为本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因其业务发展所需拟提供的担保,公司能控制其经营和财务,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各控股下属公司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全权委托董事长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内,签署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订的法律文书。此议案金额为公司担保的最大额度,不代表公司实际会发生该等金额,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在2021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公告》。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算的公告》。

  为了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6、授权公司董事会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7日,以电子邮件、电线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花天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中肯,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计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坚持依法运作,不断提升规范治理水平。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均做到及时有效执行。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勤勉尽责,未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各项经营风险均在可控的范围内,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认购股权、出售资产等事项, 购买价格和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易事项均能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定价公允,程序合法,未发生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利润分配以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总股本1,452,102,930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39,478,064股后的1,412,624,866股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1,927,546,932.97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已回购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截至2021年4月17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9,478,064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52,102,930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39,478,064股后的1,412,624,866股为基数分配利润,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23,787,459.8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87.45%。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为更加真实、准确和公允的反映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各公司对所属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计提各类减值10,080.85万元,其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87.4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316.81万元,计提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2461.09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65万元,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计1,914.86万元。共减少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0,080.85万元。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上述资产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若上述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本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87.44万元。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316.81万元。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按重要性和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对单项金额重大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相同账龄的具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本期计提坏账准备2,461.09万元。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计提无形资产准备400.65万元。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结合资产特点,对资产组未来预计产生的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与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均高于未来可收回金额的测算结果,故存在商誉减值迹象,本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计1,914.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以5,549.74万元收购利安分销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形成商誉2,356.32万元。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审议计提利安分销有限公司商誉441.46万元。为了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的有关规定,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聘请具有资格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商誉存在减值情况。利安分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与包含商誉的调整后资产组账面价值相比较后,确认商誉减值准备1,914.86万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所在行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更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更合理地计算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同意计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计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计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尚须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历史沿革: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创立于1992年,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经过近30年的发展,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苏州、无锡、宁波、济南、广州、长春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同时也在中国香港与美国洛杉矶设立国际服务网络,中汇对各分支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合伙人考核晋升及分配机制、业务项目管理、执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与作业系统等各方面实行高度一体化管理模式。中汇拥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央企年报审计业务,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等多种重要的执业资格与服务能力,能为国内外各行业客户提供财务审计及咨询、内控审计及咨询、IT审计及咨询、国际业务等全方面的专业服务,尤其在IPO及上市公司审计、国有大型企业年报审计、金融机构年报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等专业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中汇在2003年加入全球排名前十三的国际会计网络,在全球拥有125个国家网络服务资源,能够更好服务中国企业走向国际。

  中汇首席合伙人余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6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665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人数169人。

  中汇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68,66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52,00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9,263万元。2019年共承办78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主要行业涵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年报收费总额共计7,581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任成,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6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 6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章归鸿,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2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8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陆玲莹,200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9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 0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任成、拟签字会计师陆玲莹及质量控制复核人章归鸿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记录。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能认真、勤勉地履行审计职责,恪守保密义务,保证了审计质量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请董事会讨论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董事会拟定2021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告审计费用为8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因年度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讨论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因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2021年度审计费用与2020年度没有变化。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能认真、勤勉地履行审计职责,恪守保密义务,保证了审计质量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请董事会讨论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曼佳美(新加坡)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家利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美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阳光照明美国公司、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利安分销有限公司、曼佳美英国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为满足2021年度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的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在2021年度对下属公司核定全年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105,100万元,具体如下:

  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伯君,经营范围:节能电光源、LED照明产品制造、照明电器及仪器设备制造;照明电器原材料、电器设备销售,注册资本31,579万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170,789.58万元,净资产124,603.17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5,208.69万元,净利润26,071.80万元。

  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仪器设备开发、制造、销售、安装,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55,007.97万元,净资产28,124.36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1,577.64万元,净利润6,211.10万元。

  3、曼佳美(新加坡)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加坡,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销售,注册资6,036,048新加坡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75.71万元,净资产-616.77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0.15万元,净利润-189.19万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22,354.68万元,净资产20,132.22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541.77万元,净利润460.85万元。

  5、浙江家利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中路587号,法定代表人李阳,经营范围照明电器及仪器设备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等,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5,124.45万元,净资产3,267.0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97.88万元,净利润168.83万元。

  6、美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美国洛杉矶,经营范围照明电器及仪器设备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等,注册资本1,768万美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9,177.54万元,净资产3,164.01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340.90万元,净利润-514.66万元。

  7、阳光照明美国公司:注册地址美国达拉斯,经营范围照明电器,照明电器产品的生产、制造和进口、销售,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原料及成品的仓储及物流配送,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0,895.29万元,净资产7,240.3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254.68万元,净利润1,252.93万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8、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比利时布鲁塞尔,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网络拓展、仓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注册资本760万美元,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46,129.84万元,净资产-5,205.18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4,238.50万元,净利润3,290.55万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9、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澳大利亚悉尼,经营范围照明电器,LED照明产品等产品的销售及仓储,售前售后服务,注册资本93万美元,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4,176.54万元,净资产182.42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891.37万元,净利润234.26万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10、利安分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经营范围照明电器,LED照明产品,CFL照明产品,照明灯具等产品的销售及仓储,售前售后服务,注册资本103,083,723港币,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9,657.68万元,净资产-3,827.00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552.47万元,净利润-2,378.13万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11、曼佳美英国公司:注册地址英国伦敦,经营范围照明电器产品在英国市场的销售网络拓展、仓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注册资本11,054,800英镑,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100.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911.00万元,净资产-2937.1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834.59万元,净利润-841.23万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销售、照明系统工程设计、安装等,注册资本7,000万元,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0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25,073.47万元,净资产9,664.8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7,868.50万元,净利润2,034.95万元。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在2021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期限是指银行发生之日起计算,在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前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具体的担保合同等文件。

  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下属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685.59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7.53%,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履行的审议程序:《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使用总额不超过11亿元自有资金开展资金理财业务。

  1、审批权限及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闲置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的产品发行主体、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理财产品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2、风险控制: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日常监管: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用于投资中低风险的的中短期理财产品。以上资金在有限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委托理财合同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公司财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进展跟踪,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均为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本开发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中低风险的中短期理财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的理财,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会受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影响自有资金正常使用和公司日常经营。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中低风险的中短期理财产品,以提高暂时闲置的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个月、6个月内均无减持计划。

  2、 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5元/股。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85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85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128.2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53%。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85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64.1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7%。具体回购资金及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完毕实际回购的资金和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股份所需资金达到 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8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2,182,051股,上述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股本将减少至1,399,920,879股。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47,834.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91,912.33万元,流动资产472,444.00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3%、7.65%和6.35%,占比均较小。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2021年3月10日,董事、总经理官勇先生增持股份163,600股,董事、副总经理吴国明先生增持股份521,800股,董事、董事会秘书赵芳华先生增持股份133,200股,监事会主席花天文先生增持股份134,000股,职工代表监事陶春雷先生增持股份144,700股,监事俞光明先生增持股份100,000股,副总经理赵伟锋增持股份100,000股,副总经理吴文海先生增持股份107,000股,财务总监周亚梅女士增持股份143,500股。2021年3月18日和2021年3月19日,董事、副总经理李阳先生增持公司股份1,307,400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021年3月,公司部分董监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与本次回购议案有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关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问询函,具体回复如下: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问询函回复之日起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回购后注销事宜,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定的要求办理。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6、授权公司董事会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 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作出的合理变更,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构成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1、3、4、5、6、7、8、9、10、11、12、13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内容。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方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登记时间:2021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传真或信函以到达本公司时间为准。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